无人驾驶车或将合法持牌 深圳完善立法
发布日期:2021-03-29 09:03 来源:爱卡汽车

    近日,爱卡汽车获悉,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据了解,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了专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无人驾驶车或将合法持牌 深圳完善立法

  相比之下,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

  此次,深圳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链条立法。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分为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根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客运和货运服务都要求有满足条件的驾驶人并获得客货运营许可,而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显然不符合要求,无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为回应行业发展诉求,此次《条例》拟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入市、登记、上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开展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允许合法收取服务费用,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取营运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无人驾驶车或将合法持牌 深圳完善立法

  对于事故追责,此次《条例》也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人大常委会解释,确立这样的处理规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利益”归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担责比较合理;二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支配使用权是掌控在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让其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谨慎使用和定期维护车辆;三是交警及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在事故及违章现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问题作出判定,这样设定,便于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也能避免因长时间的技术鉴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确实属于车辆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当事人可以事后向厂家追偿。

  在保险方面,《条例》还拟规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必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