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 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5 11:08 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俱乐部分会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提出,“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为全面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我们召集各类高校召开座谈会,调研现阶段我省高校学生培养需求,积极与兄弟省市沟通借鉴其经验做法,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实施范围、评价范围、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和其他要求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实施范围。该部分明确本通知范围为全省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面向本校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该部分阐述了高校学生报考的职业及等级范围,要求重点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

(三)组织实施。该部分规定了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的管理范围及申报评审流程,并明确各级技能评价(鉴定)中心的职责。

(四)工作要求。该部分要求高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学分、课程相衔接的培养评价体系,并要求各地提出制定完善涵盖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培训补贴政策。

(五)其他要求。该部分明确了高校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监管的要求。

三、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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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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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浙省部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经评估论证后,可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各高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围绕各地主导产业领域职业(工种)开展认定。

(二)评价等级。高校学生可报考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

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2〕20号),按照隶属关系原则,省部属高校向省级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市属高校向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列入全省评价机构目录,纳入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省、市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对列入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出具回执,并做好认定计划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支持各高校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学分体系,考核内容纳入课程体系,鼓励在校学生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等有关精神,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制定完善涵盖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学生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五、其他要求

(一)列入我省评价机构目录的高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紧扣当地重点产业需要,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质量。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7日